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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條 第二條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局(以下簡稱本局)處理業務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依本細則辦理。 第三條 第三條本局設行政課、刑事課、督察室、秘書室、人事室、會計室、勤務指揮中心、保防管理員、保安警察隊、和平工業專用港警察隊 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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